台胞大陸就業 中共大鬆綁


【特派記者陳東旭、林奇伯/北京台北連線報導】


中共對台灣民眾在大陸就業的限制大鬆綁。
   十月一日 起,大陸企業可以自主聘雇台灣員工,台灣民眾可自由應聘,並一體享受大陸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在大陸畢業的台灣學生也可直接在當地就業。


  大陸這項放寬措施,增加台胞到大陸工作的機會,預料將影響台灣的人力流向,以及許多民眾的生涯規畫。


  陸委會經濟處長傅棟成表示,陸委會將進一步了解大陸放寬台灣人民就業條件背後的動機。如果中共只是單純簡化程序,「在某種程度上是好的」;但若是為了吸引台灣優秀人才出走大陸,陸委會「不樂見其成」。


  中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副司長劉丹華昨天在國台辦記者會宣布,大陸已修正公布「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放寬台灣居民到大陸就業的多項限制。


 


  根據這項規定,台灣民眾赴大陸工作,只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十八至六十歲(投資者和大陸急需的技術人員不受限);


二、身體健康(要有健康證明);


三、持有效旅行證件(台胞證);


四、從事大陸國家規定的職業(例如必須持有專業證照才能從事的技術工種)應按規定具備相應資格證明


五、大陸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劉丹華表示,與原有管理規章比較,新規定更有利台胞到大陸就業的條文包括:


一、原規定只有當大陸方面找不到本地合適人選時,台灣居民才能應聘,雇主並且要先行公開招聘三個星期,確認招聘不到本地員工。新規定取消這兩項限制。


二、原規定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必須是「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者,新規定取消這項條件。意即今後沒有就業經驗的台灣居民,或在大陸大學畢業後沒有工作經驗的台灣學生,都可以直接進入大陸就業市場。


三、簡化台灣居民就業手續。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原須辦理就業證;新規定簡化就業證的審批權,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即可審批,並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許可。同時取消就業證年檢的規定。


四、新規定增列用人單位應為被聘雇的台灣居民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大陸就業的台灣居民,可以與大陸居民一樣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陸委會副主委游盈隆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規定,台灣人民、團體、法人赴大陸,絕對禁止從事黨務、軍事、行政、政治性機構、涉及對台與影響國家安全等相關工作;較敏感的高科技業,則必須事先向政府主管單位申請許可,違法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懲處。


2005/06/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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