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外: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之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可檢具下列書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並每季公告,每季上限金額請見首頁 > 一般民眾 >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
申請準備資料:
1.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點我下載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3.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住院案件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
4.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特別提醒您:
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自99年4月1日(出院日)起,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即103年1月1日住院,103年1月5日出院,計住院4日)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申請之醫療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電話:02-25335995 網址:http://www.sef.org.tw )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採認。惟費用明細及出院病歷摘要暫不需辦理公證驗證。
申請期限:上述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的醫療費用,一定要在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6個月內(於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
申請方式: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向本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另可親洽本署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格式如本頁附件。
申請文件:須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詳本頁附件之表單及核退須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住院案件需附出院病歷摘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
表格連結下載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108.05.15更新)
【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102.04.19更新)
【 保險對象死亡核退】法定繼承人聲明書(102.01.01更新)
99年4月1日起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以上核退案件僅2項醫療文書需辦理公證驗證(103.04.01更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項目 年月 |
門診 |
急診 |
住院 |
---|---|---|---|
108.01~108.03 | $916 | $2,783 | $5,135 |
108.04~108.06 | $932 | $2,948 | $5,399 |
108.07~108.09 | $932 | $2,808 | $5,653 |
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項目 年月 |
門診 |
急診 |
住院 |
---|---|---|---|
107.01~107.03 | $920 | $2,681 | $5,721 |
107.04~107.06 | $885 | $2,794 | $5,919 |
107.07~107.09 | $895 | $2,707 | $5,856 |
107.10~107.12 | $962 | $2,843 | $5,845 |
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項目 年月 |
門診 |
急診 |
住院 |
---|---|---|---|
106.01~106.03 | $2,001 | $3,636 | $7,535 |
106.04~106.06 | $2,132 | $3,652 | $8,398 |
106.07~106.09 | $2,193 | $3,729 | $8,543 |
106.10~106.12 | $2,169 | $3,633 | $8,344 |
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項目 年月 |
門診 |
急診 |
住院 |
---|---|---|---|
105.01~105.03 | $1,993 | $3,471 | $8,114 |
105.04~105.06 | $2,055 | $3,533 | $8,245 |
105.07~105.09 | $2,064 | $3,252 | $8,396 |
105.10~105.12 | $2,071 | $3,395 | $8,300 |
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項目 年月 |
門診 |
急診 |
住院 |
---|---|---|---|
104.01~104.03 | $1,976 | $3,483 | $7,597 |
104.04~104.06 | $2,043 | $3,543 | $7,928 |
104.07~104.09 | $1,966 | $3,241 | $7,920 |
104.10~104.12 | $1,963 | $3,435 | $7,928 |
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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