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居民就業證審批工作規範
一、服務物件:
在四川省境內聘用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的用人單位和擬在川就業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
二、辦理依據
(一)原勞動部頒發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102號)
(二)原勞動部《關於做好台港澳人員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就業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辦發[1996]236號)
(三)原四川省勞動廳《關於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我省就業管理規定》(川勞就[1995]6號)
三、用人單位聘用台、港、澳人員的條件
聘用台、港、澳人員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省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四、台、港、澳居民在川就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持有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
(二)具有所要從事工作的資格證明或學歷證明及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證明。
五、申辦材料
(一)聘用台、港、澳人員原因的報告;
(二)《台、港、澳居民在內就業申請表》;
(三)用人單位與受聘的台、港、澳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書、委派書);
(四)台、港、澳人員通行證(或回鄉證)原件及影本;
(五)台、港、澳人員從事受聘工作的資格證明或學歷證明;
(六)台、港、澳人員健康狀況證明和履歷證明;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
六、辦理程式
(一)用人單位按規定提交有關申辦材料,材料齊全無誤的予以受理;
(二)承辦人員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處領導審批;
(三)自受理之日起,《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應於15個工作日辦結,用人單位在辦理時限內應主動與承辦人聯繫領取證書;
(四)對不予核准的,應在辦理時限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理由、復議權、訴權及期限。
七、承辦責任
承辦人和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川勞社法[2001]4號)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承辦機構: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培訓就業處
責 任 人:牟方林
承 辦 人:過 衍 王飛雲 聯繫電話:6113042 6110567
資料來源:http://61.188.39.63:8080/manual/page.jsp?manID=61&catI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