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勞社辦〔2005〕71號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維護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的合法權益,加強用人單位及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6號令發佈了《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自2005年10月1日 起施行。現就我省貫徹實施《規定》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申請
(一)用人單位擬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市(州)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並提交下列材料:
1、《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申請表》(見附件);
2、擬聘雇或被派遣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證件;
3、擬聘雇或被派遣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4、聘雇意向書或派遣任職證明;
5、擬聘雇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雇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6、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
用人單位與擬聘雇的台、港、澳人員簽訂的聘雇意向書應當注明擬從事的崗位和擬聘雇期限,派遣證明應當注明任職期限。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聘雇台、港、澳人員的,還應提供所屬法人的授權證明。
(二)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應當由本人向所在地的市(州)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並提交本人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健康狀況證明、個人有效旅行證件。
二、《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辦理
市(州)勞動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辦理就業證的有關材料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審核辦理。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就業並頒發就業證。就業證“編號”一欄統一填寫為“X勞社境字第號”(“X”為各市、州簡稱,如成都市簡稱“成”;廣安市和廣元市應分別填寫為“廣安”和“廣元”,以示區別)。就業證“有效期”一欄填寫用人單位與擬聘雇台、港、澳人員簽訂的聘雇期限或派遣任職期限,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香港、澳門人員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有效期。
2005年9月30日前經我廳審核頒發的《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用人單位應當自有效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的市(州)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需繼續聘雇或任職的,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就業證。
三、台港澳人員就業登記備案
用人單位獲准聘雇台、港、澳人員後,應當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及時到頒發就業證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各市(州)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完善備案制度,方便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與台、港、澳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或被派遣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後,用人單位需繼續聘雇或繼續留任的,應當自勞動合同或任職期滿後10日內,憑與台、港、澳人員續簽的勞動合同或留任證明到所在地的市(州)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換發就業證,並繳銷原就業證。
四、加強台港澳人員就業管理與服務
各市(州)勞動保障部門要確定機構、落實人員負責台、港、澳人員的就業管理與服務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完善用人單位和台、港、澳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辦法,督促用人單位為所聘雇的台、港、澳人員參保繳費,切實保障台、港、澳人員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統一編碼要求,為已參保的台港澳人員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個人帳戶。
各地要結合《規定》的貫徹實施,積極開展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政策、就業手續辦理、合法權益保護等為主要內容的宣傳和諮詢服務工作。要根據當地實際對用人單位聘雇台、港、澳人員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符合條件但尚未辦理相關就業手續的,要責令補辦相關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依法進行處理,確保《規定》的全面貫徹落實。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