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就業應注意事項

近年來,國人在大陸就業的人數日漸增多,當然其中大部分是當所謂的「台幹」,也就是台籍幹部。在此,僅就赴大陸就業應注意之幾項重點,略述如次,以供參考:

1. 須做好心理調適:隨著近年來之發展,目前台幹供大於求,所缺職務多半集中在製造業生產研發等類之中高主管階層,一般藍領階級需求少,謀職較為不易。一旦赴大陸任職,對於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的落差,以及與大陸員工之融合問題,建議應及早做好心理調適,否則將難以適應。

2. 申請就業許可:國人前往大陸地區工作,依據大陸「勞動部」一九九四年訂頒「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辦就業許可證,否則將受處罰。不過,在大陸投資設立外資企業者,其投資人本身可免辦「就業證」;而在外資企業中經由合同確認由台、港、澳人士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位者,可免除就業審批手續,直接獲發「就業證」。大陸勞動部門對就業証實行年檢制度;用人單位聘雇台、港、澳人員就業每滿一年,應在期滿一個月內主動到勞動部門辦理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証自動失效。

然而,有些中小企業派幹部到大陸工作,卻時常忽略為員工申辦「就業證」和「暫住證」,縱然當地主管機關並不會刻意去檢查相關證件,可是一旦查獲,補辦的手續相當繁瑣,加上大陸目前仍是「人治社會」,被查獲時,除遭罰款外,會否被趁機勒索很難預料。

違反台港澳人員就業管理規定之處罰標準



類別



違規事項



處罰內容



處罰依據



單位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部門申報、未經批准即聘僱台港澳人員。


責令其中止聘雇,並按被聘僱者月平均工資的1015倍罰款。


「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七條及第廿三條


非法仲介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組織或個人


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視為非法勞務仲介,依法處理。


同上第二十條及第廿四條


個人



未經許可擅自就業的台、港、澳人員。


責令其中止就業,並按本人月平均工資的510倍罰款。


同上第七條及第廿二條


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和拒絕勞動部門檢就業證的台、港、澳人員。


繳銷其就業證,並按本人月平均工資的510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同上第廿五條

 

3. 須辦理暫住證:根據上述「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申請獲准在大陸地區工作後,應持「就業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手續。由於大陸某些部門如「海關」、「車輛管理所」等實施之管理辦法都與「暫住證」制度掛勾,取得「暫住證」可以在附運物品進入大陸、購買汽車、申辦駕駛執照等事項上提供便利。

4. 勿輕忽個人所得稅問題:台籍幹部須注意在大陸停留期間,做好薪資節稅規劃,以避免被徵收高額的個人所得稅。此外,除一些像是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等依法可以報扣免稅之項目外,最好按期報送真實、完整的收入證明資料,並且依照大陸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一但被稅務機關核定其收入額,將得不償失。

5. 注意自身人身安全:經常發生台籍幹部因公司涉嫌偷漏稅、違法內銷、走私普通貨物而被扣押的;或是管理階層之高階幹部因工廠失火釀成工傷事故,負責人不在大陸而遭拘禁的;甚至在台公司與大陸公司存有經濟糾紛,派駐大陸幹部遂遭拘捕藉以逼償債務等等。此外,更常發生因大陸治安不佳被殺被搶的,或本身涉足不正當場所引來的人身安全等問題。因此,對已經在大陸工作的台商朋友們,應切記:凡事謹言慎行,多了解當地法令,隨時與外界保持聯繫,以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6. 當心台幹變台勞:過去擔任台籍幹部地位頗高,不僅薪資高於台灣1.7倍甚至2倍,還有駐外加給、房屋津貼、伙食津貼、探親費等。近來,台籍幹部薪資已經與當地幹部拉近,而且實際上的壓力越來越大;後有本地人才的追趕,上有老闆動刀裁併的壓力,總部有台灣同儕的競爭。特別是近年來台資企業在幹部的甄選上有著「本土化」的趨勢,在薪資、辦事能力和各項成本考量下,勢必要不斷努力往前衝,爭取出線成為頂尖研發、管理等無可取代之人才或是自己當老闆,才能取得長期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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