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大陸房地產應注意事項
台商在大陸購買房地產,必須先對大陸的土地制度和房屋制度有著基本的認識。在土地制度方面:大陸於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年期間,將中國大陸的土地收歸「國有」,到了一九八○年代實施改革開放後,大陸始將土地分為下述兩種:
(一) 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即將農村地區的土地登記為各村集體所有,這種土地除非先由國家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台商始得依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台商是不能承包、租賃或直接購買集體土地的。
(二) 城鎮國有土地,除了農村地區的土地外,大陸將城鎮所有土地一律登記為國家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所謂「國有土地使用權」,尚有「出讓性質」與「劃撥性質」之分,行政劃撥性質之國有土地,在使用年限內,僅能由當時申請人自己佔有、使用,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而縣市政府還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隨時將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出讓性質之國有土地,在使用年限內,則可自由轉讓、出租或抵押,而這也正是台商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至於在房產方面,台商購買商品房時,應與房地產開發公司訂立書面之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必須在當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1. 雙方當事人名稱和住所。
2. 商品房基本狀況。
3. 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 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 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 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7. 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 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9. 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10. 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11. 解決爭議的方法。
12. 違約責任。
13.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還需注意的是,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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