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峽博士後交流資助計畫(試行)》的通知

來源: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佈時間: 2017-06-01      文號:閩人社發〔20173  

各設區市人社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財政金融局,各博士後設站單位: 

  為加強優秀青年人才引進培養,促進閩台博士後人才項目交流合作,現將《海峽博士後交流資助計畫(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請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家工作處聯繫。連絡人:曾銘,電話:0591-87846897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7527 

海峽博士後交流資助計畫(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發〔20162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號),加強優秀博士後人才引進培養力度,促進兩岸青年人才交流合作,經研究制定“海峽博士後交流資助計畫(試行)”(以下簡稱“海峽博士後計畫”)。 

  一、目的意義 

  “海峽博士後計畫”本著“加強合作、優勢互補、共贏互利”的原則,充分發揮海峽兩岸學科和產業優勢,引進或選送一批承擔有重要科研創新和產業化價值項目的優秀博士來我省或赴臺灣地區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推動兩岸博士後學術技術和人才項目交流,促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助力我省經濟社會發展。 

  二、資助方式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引進培養資助。具體包括三類: 

  A類:引進優秀臺灣博士來閩做博士後研究工作。 

  B類:我省設站單位和臺灣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工作至少1年(含1年)在台完成。 

  C類: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根據專案課題研究和技術攻關需要到臺灣開展短期訪學研究,或參加在台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 

  (二)兩岸博士後人才專案交流資助。設站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閩舉辦兩岸博士後學術論壇或博士後人才項目對接洽談活動,邀請參會臺灣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導師、研究團隊成員等在10人以上的,給予一定經費支援。 

  (三)優秀臺灣博士引薦獎勵。拓寬優秀臺灣青年人才引進管道,個人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我省設站單位引薦優秀臺灣博士,並辦理博士後進站手續的,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A類或類培養資助條件 

  擬申請進入我省博士後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申請A類或B類培養資助: 

  1、申請A類資助的人員應為持有臺灣身份證的臺灣地區居民;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政治上無“台獨”傾向;其博士學業在臺灣或其他境外知名高校完成。 

  2、申請B類資助的人員應為大陸和港澳地區居民。 

  3、全日制博士畢業生。 

  4、年齡不超過35周歲。對引進招收的優秀臺灣博士,年齡可適當放寬。 

  5、具有良好的科研潛質和學術道德。 

  6、博士後研究項目能促進相關學科理論發展或解決關鍵共性技術難題。納入國家或省重大科技、社科專案課題,以及具有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優先。 

  7、對引進招收的臺灣博士優先考慮我省緊缺急需的電子資訊、裝備製造、石油化工、生物及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海洋工程、現代農業、文化創意、金融、現代物流等學科專業。近年來世界相關權威排名前列的臺灣高校和專業博士畢業生優先。 

  已獲得國家“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計畫”、“國際交流計畫”引進和派出專案等博士後培養專項計畫資助的,不得申報。 

  (二)申請C 類培養資助條件 

  1、已辦理進站手續並在站工作6個月以上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2、所承擔的科研項目具有重要學術創新和技術應用價值。 

  3、受到擬訪學研究臺灣高校、科研單位或國際學術會議邀請。 

  4、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應按程式審批且會議沒有涉及政治敏感議題。 

  每位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可申請不超過2次(含2次)C類資助。 

  (三)申請兩岸博士後人才專案交流資助的設站單位應為我省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或產業園區。 

  申請兩岸博士後人才專案交流資助和優秀臺灣博士引薦獎勵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具備相應資質。 

  四、資助人數、標準和資金撥付 

  (一)資助人數。每年計畫引進培養“海峽博士後計畫”人選50-80人,各類資助人數體現“引育並舉、重在引進”的要求,根據實際申報、我省博士後人才引進培養工作需要及財政經費等情況確定。 

  (二)資助標準 

  1、引進培養資助,AB類理工農醫科每人每年25萬元(人民幣,下同);AB類社文科每人每年20萬元。A類資助期限2年;B1年。 

  2C1個月以內的1萬元,1個月至2個月的2萬元,2個月以上的3萬元。參加在台召開國際學術會議的0.5萬元。 

  3、舉辦兩岸博士後人才專案交流活動的單位或機構給予10萬元經費資助。 

  4、引薦優秀臺灣博士的個人或機構,按引薦博士專業,給予2萬元或1.5萬元獎勵。 

  (三)資金撥付。引進培養資助經費每半年集中一次撥付設站單位。設站單位應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兩岸博士後人才專案交流資助經費和優秀臺灣博士引薦獎勵均一次性撥付。 

  交流資助計畫資金由省級財政列入專項安排,資金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五、申請程式 

  (一)引進培養資助申請程式 

  1、組織申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兩岸博士後人才交流實際和引進培養工作目標,印發當年度“海峽博士後計畫”申報工作通知,組織開展申報工作。 

  2、個人申請。符合A類條件的人員與博士後設站單位、合作導師,以及聯合招收培養的臺灣高校(科研機構)、企業(B類)就相關招收培養事項協商一致,向設站單位提出申請。符合類條件博士研究人員受到相關邀請後,提出申請。 

  3、單位審核。設站單位審核申請人員的資格條件。 

  4、人選確定。根據人才引進針對性和時效性需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引進培養年度計畫和人員申請情況,每季度或每半年集中一次確定資助人選。 

  (二)兩岸博士後人才項目交流資助和優秀臺灣博士引薦獎勵按“海峽博士後計畫”申報工作通知要求申請。 

  六、考核管理 

  (一)設站單位和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加強對引進招收和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科研情況的跟蹤管理,切實提升博士後研究人員引進培養工作品質。 

  (二)獲得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積極開展科研工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發表的相關成果應注明受“海峽博士後交流資助計畫”資助。項目結束後,要及時填報引進培養成效登記表。臺灣博士後研究人員符合我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或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百人計畫”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支持。 

  (三)設站單位要承擔對獲得引進培養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考核管理的主體責任,每年一月底前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相關引進培養工作成效和經費使用報告。要針對兩岸交流實際情況加強服務,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和後勤保障。 

  (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定期組織對有關設站單位引進培養工作成效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實施情況納入博士後工作綜合評估重要內容。 

  “海峽博士後計畫”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資料來源:http://www.fjrs.gov.cn/zw/zxwj/201706/t20170601_15278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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