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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實施辦法

發佈時間:20161209 文章來源:平潭綜合實驗區金融辦

  根據《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等檔精神,為了進一步規範金融業獎補政策,促進我區金融業加快發展,特就《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暫行規定》(閩嵐綜實管綜〔201353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暫行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符合我區認定條件、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區域內新引進註冊且在平潭納稅的金融機構,含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民營銀行、村鎮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保險、期貨、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汽車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典當行、資產管理公司、貴金屬紀念幣發行交易、各類股權交易平臺、互聯網金融企業、金融後臺服務公司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等各類金融機構)

  金融後臺服務公司是指隸屬于金融機構總部在平潭設立並直接管理的金融後臺服務機構,如資訊技術和資料處理中心、銀行卡中心、支付結算中心、業務運營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災備中心、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以及專業從事鈔票處理、ATM運營管理和金融檔案管理等金融外包服務的法人機構。

  互聯網金融企業是指依託互聯網、移動通信和大資料處理等技術手段,提供協力廠商支付結算、移動支付、網路信貸、眾籌股權融資、金融產品銷售、電商金融、要素平臺等金融仲介服務的法人企業,以及傳統銀行、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設立的新型網路金融機構、電商機構、專營機構和研發中心等。

  股權投資類企業(含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並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接受股權投資企業委託,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基金包括保險基金、信託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投基金、風投基金、天使基金、股票基金、貨幣基金、債券基金等。

  ()對法人金融機構的獎補。凡屬我區新引進設立的、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100萬元及以上且營運滿一年的法人金融機構,給予以下獎補:

  1、經營貢獻獎勵。從納稅年度起,按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年度繳納入庫地方級稅收100萬元及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按50%獎勵;2000萬元及以上的按70%獎勵。

  “2000萬元”是指年度納稅總額,包括中央級稅收和地方級稅收。“50%獎勵”和“70%獎勵”是按繳納入庫地方級稅收部分的比例獎勵,含繳入省庫後實際返還我區的部分。

  2、開辦補助。根據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分檔予以開辦補助,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在10億元及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10億元以下、7億元及以上的,補助800萬元;7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5億元以下、2億元及以上的,補助300萬元。開辦補助分5年平均支付。

  ()對非法人金融機構的獎補。凡屬我區新引進的營運滿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機構,分別給予以下獎補:

  1、屬銀行類的金融機構,按營運資金分檔給予一次性補助,營運資金在2億元及以上的,補助200萬元;1億元(1億元)2億元的,補助15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補助50萬元。

  2、屬非銀行類的金融機構,其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100萬元及以上的,自納稅年度起,按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的30%予以獎勵。

  ()在我區區域內的非法人金融機構實現機構升級升格為法人金融機構,按本實施辦法的第()條給予獎勵。

  ()對現有的地方法人銀行機構,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100萬元及以上的,自納稅年度起,按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的30%予以獎勵。

  以上第()()()()條均不含股權投資類企業。

  ()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獎補。凡屬於我區新引進的運營滿一年的股權投資類企業,且符合:股權投資企業的實際到位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或等值貨幣,下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夥制企業形式設立的,實際到位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際到位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分別給予以下獎補:

  1.經營貢獻獎。從納稅年度起,前兩年按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100%予以獎勵,後三年按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的90%予以獎勵,其餘年度按繳納入庫地方級稅收50%予以獎勵。

  2.風險補助。註冊在我區滿足上述條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將資金投向區內企業,且年度投資區內總額超過1億元的,給予投資資金1%的風險補助,年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新引進或新遷入我區的金融機構,自個人納稅年度起至執行期間內,其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5萬元及以上的企業高管人員及專業人員,前兩年按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級分成部分的80%、第三年起按60%給予企業高管人員及專業人員的貢獻獎勵,用於其個人購房、租房等補貼。

  ()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新設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對其涉及本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對符合本實施辦法認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對其購房、租房給予以下優惠:

  1.對購買實驗區商務營運中心及其他由我區統一承建的寫字樓的,其按規定的購買面積按綜合成本價售讓,但十年內不得轉讓。

  2.對租用實驗區內辦公用房的,其按規定的租用面積,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三年。辦公用房補貼原則上最高累計不超過500萬元。享受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對外轉租。

  3.對單獨建設辦公營運大樓的用地優惠政策另行制定。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我區拓展、創新業務,支援實驗區開發建設。自發文之日起,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由政府融資的實驗區重點項目的年度貸款餘額每增加5億元,給予5萬元獎勵;投向註冊在我區的小微企業的年度貸款餘額(不含商業性房地產專案貸款)每增加3億元,給予5萬元獎勵。

  (十一)對信用擔保機構為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範圍的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擔保,在省財政安排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區裡再比照省裡補助標準予以風險補償。省財政和區財政安排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屬為生產性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各按年度擔保額1.6%給予風險補償,屬為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各按年度擔保額1%給予風險補償。

  (十二)企業納稅額按企業納稅和股東、職工個人所得稅合併認定,經營貢獻獎勵則按企業經營貢獻獎勵和個稅獎勵分別核算。股權類投資企業經營貢獻獎勵可擇優,但不得重複享受。

  (十三)鼓勵金融機構引進高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凡符合我區優秀人才引進條件的,在職稱評審、子女入學、戶籍遷入等方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十四)對我區重點引進的金融機構,可通過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方式,經區管委會研究,適當提高獎勵標準。同時,逐步建立金融業激勵評價機制,對入駐我區的金融管理機構進行目標績效評價,對如期實現目標任務的給予一次性表彰或獎勵。鼓勵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對爭取到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金融政策、創新試點或對促進實驗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金融機構和人員,由實驗區管委會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表彰。

  (十五)對金融機構的獎補實行“一次申請、一口受理、一表申報”。凡符合上述規定的金融機構向區行政服務中心優惠政策兌現受理視窗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影本、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影本(按規定需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提供)、經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影本、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納稅證明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區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兌現優惠政策獎補。

  (十六)本實施辦法所述的“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和“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均不含海關稅收,不含多元化經營企業在區內的房地產、建築施工類項目繳納的稅收,含上繳省級後實際返還我區的稅收。

  (十七)財政扶持獎勵原則上一年集中申報辦理一次,但經區管委會同意按季度兌現的,暫時按30%安排,待年終進行清算。本實施辦法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資金,由區級財政承擔。實驗區財政每年通過預算安排產業扶持獎補資金。本實施辦法中給予企業的獎勵,專項用於企業在本區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研發創新、人才引進與培訓等。

  (十八)本實施辦法所列的優惠政策與我區制定的其他優惠政策如有重複,企業可擇優申報,但不得重複享受。

  (十九)凡新引進設立並享受上述優惠扶持政策的金融企業,均應在我區登記註冊、銀行開戶、繳納稅收。

  (二十)本實施辦法所指資金均以人民幣為單位。

  (二十一)本實施辦法執行起始時間與《暫行規定》執行起始時間相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5618日印發

 

參考網址:http://www.ptnet.cn/news/2016-12/09/t146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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